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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有關該試場之監場及監評工作
:
一、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監評人員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應由試務辦理單位命其迴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