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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準則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三、其他收入。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