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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除水上起重機外,移動式起重機之前方安定度值,應為一‧一五以上,並應依下式計算:
Wp+Wa+Wo
SF =─────
Wp+Wa
式中之 SF、Wp、Wa 及 Wo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SF:前方安定度。
Wp:伸臂重量中之前端等價質量(公噸)。
Wa:額定荷重與吊具之質量和(公噸)。
Wo:安定餘裕荷重(公噸)。
前項之前方安定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影響前方安定度之重量,應取最不利安定之狀態。
二、處於水平且堅固之地面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