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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代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向與業務無關人員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人員離職後,亦同。
代檢機構對業務檔案應設檔案室置專人管理,非檢查相關人員不得進入調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