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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各項津貼及補助,應向職安署提出申請,由職安署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完竣,職安署應於十日內發給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