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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雇主對以動力驅動之離心機械,應每年就下列規定機械之一部分,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回轉體。
二、主軸軸承。
三、制動器。
四、外殼。
五、配線、接地線、電源開關。
六、設備之附屬螺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