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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事業單位進行併購而消滅,原勞工已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年金保險者,併購後存續、受讓或新設之事業單位應繼續為其提繳年金保險費。
併購之事業單位所投保之年金保險之保險人不同時,併購後存續、受讓或新設事業單位得於併購後,經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同意,選定一保險人投保年金保險。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