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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藥廠對於具有危險性、易燃性原物料或溶劑等之作業、儲存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急救及隔離設施。
藥廠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及其他具危險性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