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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前條申請人或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
二、經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已領有開業執照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