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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被保險人依前二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填具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檢具職業傷病之診斷書,經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但被保險人因農職保傷病審查辦法第九條之一請領傷病給付者,其診斷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並附該專科醫師出具之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前項職業傷病之診斷書,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