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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專任動物經理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專任動物經理人員:
(一)督導展演動物之飼養管理及照護。
(二)每季填寫動物管理表。
(三)每年填寫自我評估報告。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稽查及評鑑時,應在場協助。
二、專門技術人員:
(一)展演動物飼養、照護之專業諮詢及技術協助。
(二)每月檢視或訪視展演動物之飼養、照護,並就涉及違反本法規定之事項,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簽署動物管理表及自我評估報告,並得簽註意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