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1:1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家畜保險之基金及各種準備金,應由再保險人成立之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專戶管理及運用。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將個別險種給付保險金後所剩結餘款,全數列入前項專戶累計餘絀。
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應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於每次會議後一個月內,將管理及運用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