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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漁船涉有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重大違規行為,且有具體事證者,主管機關應命令該漁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接受調查。
前項漁船航行、進港、調查等所衍生費用,由經營者自行負擔。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