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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汰建資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有漁業證照。
二、汰舊漁船之船籍註銷證明文件。
三、漁船滅失之證明文件,或經專案核准輸出鰹鮪圍網漁船證明文件。
四、符合第三條第四款所定金門馬祖漁船變更為貨船者,需檢附航政機關之相關證書。
五、其他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註銷漁業證照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時得免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