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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以一處為限。
具二種以上長照人員資格者,得登錄於同一長照服務單位,或以不同資格各別登錄一處長照服務單位。
以二種以上長照人員資格登錄者,應擇一種資格為其主要登錄類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