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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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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之第 22 條,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保險對象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遵守本保險一切規定。
二、遵從醫事人員有關醫療上之囑咐。
三、不得任意要求檢查(驗)、處方用藥、處置、住院或轉診。
四、遵從醫囑接受轉診服務。
五、住院者,經特約醫院通知無住院必要時,應即出院。
六、依規定繳交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