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7: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審議小組依救濟給付種類,審定給付金額範圍如附表。
審定給付金額,應依受害人之受害就醫過程、醫療處置、實際傷害、死亡或致身心障礙程度、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及其他相關事項為之。
障礙程度之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
嚴重疾病之認定,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或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所列嚴重藥物不良反應。
給付種類發生競合時,擇其較高金額給付之;已就較低金額給付者,補足其差額。
圖表附件:
附表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範圍.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