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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未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
關之指示,而有傳染於第三人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得逕行強制處分外,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除第四項規定外,違反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
二、醫療機構未遵行各級衛生機關之指示,實施防疫措施。
違反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七條之徵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違反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條或第八條規定所為測量體溫或戴口罩等之防疫
措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