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2: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委託契約有效期間為三年。中央主管機關於委託期限屆滿時,得視受託機構歷年執行績效,優先委託其繼續執行。
如擬續約,雙方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協議之,續約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