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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管線、排水管及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避免滴落物或凝結物污染原物料、產品、設備及設施之安裝方式。
二、維持排水管通暢且不逆流。
三、避免屋頂橫樑、管線及管道暴露;其有管線及管道暴露者,以托架懸吊或支撐隔離,使其不觸及牆壁易於清潔。
四、必要時,其他可保護產品之特定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