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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參與統計分析之生體可用率參數,應取對數值先進行變異數分析(ANOVA),其α值設定為零點零五,再計算藥品效應(Treatment Effect)之百分之九十信賴區間(90% Confidence Interval)。
參與統計分析之生體可用率參數,全部以對數值計算百分之九十信賴區間,其取反對數值之百分之九十信賴區間,原則上應於零點八至一點二五之間。藥品具個體內高變異性且非屬療效濃度範圍狹窄者,於符合國際規定並於計畫書中事先載明時,其最高血中濃度(Cmax)得放寬至零點七五至一點三三之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