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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病人為治療其本人之疾病,隨身攜帶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出國或入國者,得檢附聲明書與載明病名、治療經過及必須施用管制藥品理由之醫師診斷證明書,報請食品藥物署備查。聲明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護照號碼。
二、攜帶出國或入國之管制藥品品名、規格及數量。
三、出國或入國期間。
四、出國或入國口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