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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查核人員應每年評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評核結果,向醫院提出報告。
醫院應依據前項評核結果,責成專責人員檢討、修正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第一項評核結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