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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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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院或醫師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
二、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器官買賣、其他交易或仲介訊息。
媒體經營者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亦同。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