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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醫藥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政府應整合產官學之研究及臨床試驗資源,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