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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起造人於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會勘。
捷運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會勘應通知捷運營運機構參與之,並作成會勘紀錄,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參與會勘之機關名稱、會勘地點及時間。
二、現況測量及現況調查之檢視結果紀錄。
三、應改善部分之說明。
四、其他必要事項。
起造人依據會勘紀錄改善完畢後,應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再次會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