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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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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土地所有人因無法附建法定停車空間,需地機構無法於適當地點興建或購置停車場所替代者,需地機構應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補償土地所有人所受之損害。
前項應予補償無法附建之法定停車空間,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由起造人繳納代金者,應由需地機構代為繳納,但以依第三條規定公告期滿後,第一次新建或增建且以公告期滿當日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附設之停車位數為限,超過部分由起造人自行繳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