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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嚴加維護,禁止破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