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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航空站航空噪音防制區如跨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行政區者,該航空站徵收之噪音補償金得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或民航局所繪等噪音線圖內之面積或戶口數等比例分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