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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內包機應於預計起飛前十工作日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四)、包機合約副本報請民航局核准,始得飛航。
前項包機合約應載明包機人於包機經民航局核准前,不得在臺招攬客貨。
傷患運送及其他緊急事件包機,得向民航局所屬就近航空站申請,不受第一項所訂工作日之限制。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國內包機不得影響定期航線班機之營運。
圖表附件:
附件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包機)申請書.PDF
附件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包機)申請書.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