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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船舶裝卸原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原木裝卸前,委託人應提供尺碼清單、裝載圖及船舶吃水報告。
二、浮木紮排及木排在港內拖運,依商港管理機關有關港區水域情況之規
定。
三、原木卸載作業,委託人應作成紀錄,按日列表送棧埠作業機構備查。
四、原木裝卸前,委託人應備妥潛水人員及設備在現場候用,遇有落海者
,應立即打撈,未撈獲者,應填表送商港管理機關備查,由商港管理
機關撈獲者,打撈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五、卸碼頭之原木,因裝運卡車不足未能及時運出,棧埠作業機構認有妨
礙工作進行時,應暫時停工,得視作業狀況將留置碼頭之原木移往後
線,再繼續卸載,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