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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丙類有毒液體物質之壓艙水、洗艙水或其他殘留物、混合物,除符合左列
規定外,不得排洩入海:
一、符合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二、排洩之程序及安排,均已合於認可之標準,其流出物之排洩率及在船
尾跡流處之濃度,不超過百萬分之十。
三、自各艙間及其附屬管路系統中排洩之物質,不超過三立方公尺或艙容
量一千分之一,二者中之較大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