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打撈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打撈業從事打撈作業之船舶,因機器發生故障或遭遇惡劣天候及其他不可
抗力之情事無法繼續作業必須進入未事先核准之港口時,經當地商港管理
機關同意,得先進港,事後以書面敘明事由報當地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