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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規則所定許可證費規定如下:
一、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新臺幣六萬九千九百元。
三、既有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申請前款合一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四、申請前三款許可證補、換證: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