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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船務代理業經營業務如下:
一、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並得代收票款或運費。
二、簽訂租船契約,並得代收租金。
三、攬載客貨。
四、辦理各項航政、商港手續。
五、照料船舶、船員、旅客或貨物,並辦理船舶檢修事項。
六、協助處理貨物理賠及受託有關法律或仲裁事項。
七、辦理船舶建造、買賣、租傭、交船、接船及協助處理各種海事案件。
八、處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關委託船務代理事項。
船務代理業所經營之代理業務,應以委託人名義為之,並以約定之範圍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