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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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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其穀面與貨艙上界限面間餘留之空隙假定如下:
一、經依第十五條第二款平艙之滿載艙間內,所有與水平傾斜小於三十度角之周界表面下,其餘留之空隙係假定與周界表面平行,空隙之平均深度並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Vd=Vdl+0.75(d-600)毫米
Vd 為空隙之平均深度,其單位為毫米;在任何狀況下假定值不應小
於一百毫米。
d 為縱桁之實際深度,其單位為毫米。
Vdl 為附件五所列之標準空隙深度:
二、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得准免平艙之未平艙滿載艙間內,應假定在裝載後之穀面,將自各方向由形成空隙之開口邊緣與水平成三十度角斜滑入甲板下之空隙區。
三、在滿載之艙口內及艙口蓋內之任何未填滿空隙,其空隙之平均深度係假定自艙口蓋最低部或艙口邊緣材頂部二者中之較低處起,量至穀面下一百五十毫米。
四、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艙端得准免平艙之未平艙滿載船間內,應假定裝載完畢之穀面,將自各方向由艙口端梁之較低邊以三十度角斜傾滑離裝入區。艙口端梁上依附件六規定設有灌入孔時,則應假定裝載完畢之穀面,將自艙口端梁之直線以三十度角斜滑入各方向,其直線係將實際穀面之波峰及波谷取平均值而得之直線,如附件七所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