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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實驗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
及電臺;如發生干擾時,電信總局得命實驗者暫時停止實驗,實驗者不得
拒絕並應及時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