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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執行機關於執行通訊監察時,發現有應予扣押之物,或有迅速處理之必要者,應即報告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