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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數據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數據通信業務之租用期間,至少為一個月。但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
要,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得申請為臨時租用。
應用戶需要經特殊設計建設之數據通信業務,其租用期間由電信總局定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