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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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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但大宗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依中華郵政公司之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
郵件依第三章規定作特別處理時,應另付特別處理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