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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1.本筆資料另有相同名稱法規,為內政部於 92.09.24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前條之鑑定,當事人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敘明
理由向該省 (市) 政府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原鑑定由司 (軍) 法機
關囑託辦理者,應向囑託機關申請覆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