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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及監測計畫、第十一條施工計畫、第十五條安全評估報告及第十六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先委請專業機構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結論。
前項專業機構,係指具有土木工程、大地工程、結構工程或建築工程專業之機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