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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新進行車人員經技能檢定合格後,由鐵路機構發給合格證明。
鐵路機構應訂定各項檢定項目之合格基準,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