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2: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受補貼之大眾運輸業者,應於補貼路(航)線上之場站或運輸工具裝設電腦票證系統,以供補貼監督及稽核。
大眾運輸業者未設置電腦票證系統前,主管機關得依其檢具之原始證明文件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