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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之營運管理由主管機關統籌,並負責下列事項:
一、大眾運輸專用道之候車站台設施、標誌、標線、號誌及車道鋪面等之維護。
二、大眾運輸路線、班次、停靠站之調整與提高大眾運輸車廂服務品質。
三、管理大眾運輸專用道候車亭之廣告營運。
四、取締大眾運輸專用道之佔用及違規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