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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級政府執行補貼計畫,其經費分擔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市政府分擔三分之二。
二、縣 (市) 由中央政府與縣 (市) 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
前項分擔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調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