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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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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為維護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興建及營運之安全,主管機關對該交通建設毗鄰之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得商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建築及樹立,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其範圍內建築中或原有之建物、廣告物及其他障礙物有礙興建或營運安全者,主管機關得指示或商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逾期不辦理者,逕行強制拆除之。但應給與相當補償,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前項禁建、限建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