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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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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於改制機場公司前,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或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之規定。
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承接;其所需退休、退休照護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