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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除役計畫變更涉及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指除役計畫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增加環境輻射之虞。
二、增加除役工作人員輻射劑量之虞。
三、增加放射性廢棄物產量之虞。
四、發現除役計畫中有未涵蓋安全問題之虞。
五、除役作業之完成時程變更。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