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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經營者應使用蓋印、掛卡、標籤、器材遞送卡或其他適當方式等措施,以明確標示對個別設備與組件所執行之檢查及測試之現況。其措施應能識別已通過之檢查及測試項目,並可防止不經意遺漏應檢查及測試之項目。
經營者應利用於閥及開關上掛卡等方式,明確標示結構、系統及組件之運轉狀態,以防止錯誤操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